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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王伟与林学权、祝云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学权,王伟,祝云飞,黄典海,项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学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安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原审被告:祝云飞。原审被告:黄典海。原审被告:项秀华。上诉人林学权为与被上诉人王伟、原审被告祝云飞、黄典海、项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林学权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林学权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李 洁助理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翁若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