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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回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35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回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章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街道××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略。法定代表人谢某。广州市回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21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95339元、仲裁费164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3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以(2013)深中法破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大眼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请执行人已经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