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方建新与段尹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新,段尹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方建新。委托代理人李会堂。被告段尹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方建新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