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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郭万明与吴茂军、张民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万明,吴茂军,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57号申请人:郭万明。被申请人:吴茂军。被申请人:张民。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依法保全吴茂军驾驶的张民名下的鲁S-M23**号轿车,并提供自己名下钢城区振兴园48号楼306室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万明名下钢城区振兴园48号楼306室房产(房产证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二、查封、扣押张民名下鲁S-M23**号轿车。以上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