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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广义与查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义,查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783号原告:周广义,男,1970年7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秀英,女,1968年6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义与被告查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广义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广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广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