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飞与燕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03-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85年6月24日,汉族,住凤翔县东大街,系凤翔县彤安汽车租赁行业主。被执行人燕建利,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住凤翔县糜杆桥镇,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飞与燕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燕建利之妻张冬梅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燕建利之妻张冬梅在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五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