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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世慧诉李全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世慧,李全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毛世慧,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全领,男,汉族。毛世慧诉李全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逾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世慧就判决书所确定的李全领应支付的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的抚养费共计1248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全领银行存款12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