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世慧诉李全领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世慧,李全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毛世慧,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全领,男,汉族。毛世慧诉李全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逾期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世慧就判决书所确定的李全领应支付的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的抚养费共计1248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全领银行存款125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