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梁志红与朱久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红,朱久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04号原告梁志红。被告朱久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红诉被告朱久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1180元,退回1180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