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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泽与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男,生于1963年11月5日,汉族,居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被执行人方刚,男生于1962年3月22日,汉族,干部,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交叉执行庆城县人民法院(2012)庆民初字第77号李泽与方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刚未能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的存款2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亚楠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