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萍与被告韩春祥、郭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萍,韩春祥,郭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郭金萍被告韩春祥被告郭金芝(系韩春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萍与被告韩春祥、郭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金芝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桥东中街五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980215)、土地一处(面积5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围场国用2003字第0555号)予以查封,并以自有的楼房(房屋证号为980379)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金芝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桥东中街五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980215)、土地一处(面积5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围场国用2003字第055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