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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萍与被告韩春祥、郭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萍,韩春祥,郭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郭金萍被告韩春祥被告郭金芝(系韩春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萍与被告韩春祥、郭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金芝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桥东中街五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980215)、土地一处(面积5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围场国用2003字第0555号)予以查封,并以自有的楼房(房屋证号为980379)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金芝所有的位于围场镇桥东中街五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980215)、土地一处(面积5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围场国用2003字第055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