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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焕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2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42mg/100ml)后驾驶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某经本市乾潭镇建北南路桥洞下(大罗线2km+200m)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查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室委托鉴定登记表,证人杨某的证言,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现场查获拍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