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梅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梅某。被告:陈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船员,住象山县鹤浦镇鸭嘴头村南田路1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