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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宋敏、姬育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姬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蜀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宋敏,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姬育红,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姬育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姬育红协助宋敏将位于合肥市黄山路457号新华学府星座2609室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姬育红名下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敏自愿承担该房产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经查,2011年11月18日,我院作出(2011)蜀民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合肥市黄山路457号新华学府星座2609室房屋。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姬育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457号新华学府星座公寓2609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的查封。二、将登记在姬育红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457号新华学府星座公寓2609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蜀字第××号)的所有权过户至宋敏(公民身份证号码)名下。三、宋敏(公民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宋敏(公民身份证号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雷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