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谭前武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谭前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伟、吕孙祖。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佘保同。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前武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前武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