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与涂林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涂林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锦江区柳翠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自强。委托代理人张德强,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运保,成都市锦江区德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涂林轩。委托代理人但智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涂林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涂林轩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自愿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涂林轩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涂林轩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区第七人民医院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涂林轩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