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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民一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一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越,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农民。上诉人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某于2013年08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静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庞风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