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廷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千和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廷权,四川千和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汪廷权,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涂里,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千和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杨明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沫儒,江安县夕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廷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千和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3﹥江安民初字第228号)中,申请人汪廷权与被执行人四川千和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二、余款121850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3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