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车丽娟与马军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丽娟,马军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车丽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兆华,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梁瑞霞,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军艳,38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丽娟诉被告马军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