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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黄满爱与汪仁白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满爱,汪仁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黄满爱,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汪仁白,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满爱与被执行人汪仁白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1276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13631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764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较为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010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