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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莱芜市庚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莱芜市庚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伦学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康源机械有限公司,莱芜市恒瑞隆经贸有限公司,刘训义,段伦学,刘邦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钢民保字第56号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钢城区力源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莉;职务:主任被申请人:莱芜市庚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丈八丘村。法定代表人:亓贵军被申请人: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凤凰峪村。法定代表人:刘邦柏。被申请人:莱芜市伦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里辛镇凤凰峪村。法定代表人:段伦学。被申请人:莱芜市康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段树峰。被申请人:莱芜市恒瑞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黄庄镇黄庄一村。法定代表人:房思华。被申请人:刘训义,196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段伦学。被申请人:刘邦柏。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莱芜市庚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伦学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康源机械有限公司、莱芜市恒瑞隆经贸有限公司、段伦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莱芜市伦学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段伦学等名下设备、债权、存款等,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莱芜市伦学经贸有限公司位于钢城区里辛镇凤凰峪村院内的15吨行车一台、变压器一座及地上附着物。二、查封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钢城区里辛镇凤凰峪村院内摩擦压力机一台、叉车一辆、加热炉五座、对辊机组一套、搅拌机组一套及地上附着物。三、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