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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4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日到案,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锡、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桥头镇中心小学门口,越过道路中心实线欲从左侧超车时,与前方自北往南由余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余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另向法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毛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预付款委托凭证、收条、预付款凭证、火化证明书、死亡证明、视频资料、接警单、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自首情节,且有部分赔偿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