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离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小龙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龙,吕梁高速公司工作。2013年1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前三、四天的一天晚上,被告��刘小龙向外号“老牛”的太原籍男子,以11000元的价格购得约20克毒品,后被告人刘小龙在离石区天天渔港大酒店413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重20.2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小龙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龙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罪,系累犯,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小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利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