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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豪远与杨波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33号申请执行人杨豪远,男,200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红梅,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波,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豪远与被执行人杨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豪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未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60元。执行中,2013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杨波到庭自觉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