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陆兰真与被告王连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陆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3日。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74年12月4日。原告陆某某为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予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陆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酒后辱骂、殴打原告。婚后随着儿女的出生,被告仍不悔改自己的坏毛病,稍不顺心,就把原告当成出气桶,因为孩子小,原告一直忍让着,但原告的忍让,并没有换来被告的同情,现在孩子长大了,被告仍不念夫妻情谊,常常无故找茬殴打原告。2013年6月份因一些小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为了逃避回到娘家居住,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同意两个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甲未提出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所述不实。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子女抚养费如何负担;针对焦点一、二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儿子王某乙13岁,女儿王某丙11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其婚姻是合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状况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已结婚十几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国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中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