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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略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郑×与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略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郑×,女,汉族,略阳发电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郑×,男,生于1960年11月11日,汉族,略阳县石油公司职工,现住略阳县电厂路石油公司家属楼1单元5楼右户,系原告之弟(特别代理权)。被告邱××,男,汉族,略阳县政府办退休职工。原告郑×与被告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被告于2004年至2011年一直承租我在东环路一号楼一层5号商铺,用于经营理发。2011年12月25日双方续签了最后一次商铺的租赁合同。2012年12月初,我通过其弟及弟媳多次口头向被告提出:“该商铺租赁多年来,租金几乎未涨,2013年商铺年租金由2012年的10000元/年调至15000元/年,被告方若继续租赁与我方续签合同方可续租,否则原告将按照2011年合同约定收回商铺”。被告起初口头答应,2012年12月25日我方拿着新草拟“合同”来到商铺与被告商签时,被告否认原口头承诺,认为“租金”涨的太高。我方说明情况,并明确提出,如若承租方觉得“租金”高,可不再续租,并将商铺退交我方。被告并未听取我方意见,双方争执未果。同月28日我方再次来商铺与被告商谈,重申我方意见,但被告直至不理,拒不退回店铺,2013年元月我方曾多次去商铺要求被告按新的租金续签合同或退房,但被告始终坚持不退房也不签新的合同。我方考虑到被告年事过高,不便与其发生过多正面争执,后又通过其女做工作,但都毫无结果。同年2月初被告关闭商铺至今,而后我方通过电话联系,并讲明了利害关系,被告还是置之不理。现要求法院判决:1、终止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应支付房屋租赁费8750元(按2013年本商铺租金15000/年计),3、被告应承担2013年1月至合同中止前商铺的一切物管费。被告辩称:我从2004年至今,常期租赁原告商铺房并没有拖欠房租,2011年原告要求房租每月800元,年租金9600元,我提出给10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年租金上涨为15000元,我认为原告要求租金太高,还没有商量余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之弟郑×及其妻胡××多次到我商铺吵闹,说什么“吃屎的还把窝屎的鼓到了”等言语,使我无法正常营业,现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及房屋装修费2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04年起租赁原告所有的略阳县东环路一号楼一层5号门面房一间,开办理发店,合同一年一签。至2011年12月25日双方续签合同,年租金为10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年租金上调为15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2013年元月原告多次去找被告要求被告按新的租金续签合同或退房,但被告既不同意按新的租金签订合同也不退房,并于2月初关闭理发店至今。另查明:被告于2004年租赁房屋后,未经原告同意,安装了玻璃推拉门、铺设了地面砖和部分墙面磁砖,并在墙上安装了镜面,及电热水器,开通了有线电视。2008年“5.12”造成房屋背墙出现裂纹,被告进行了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5日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租赁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续租为双方合意行为,如不能达成续租协议,承租人应及时退回租赁房屋,否则应负违约责任。被告不同意原告调整租金,逾期退回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按原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年租金15000元支付逾期退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04年承租商铺房后,未经原告同意进行简单装修,系其经营必要且已使用多年,其装修费用应自行负担。墙面镜及电热水器等理发设备不属于装修范畴,应由被告在退房时予以清除,租赁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逾期退房期间的该项费用应由被告负担。被告要求原告给付20000元的装修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郑×位于略阳县东环路面房,并清空房屋内的经营设备及个人物品。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逾期返还房屋租金5831元(10000年租金÷12个月×7个月)。三、退房前的物业管理费可由原告交纳并取得票据,再由被告按票据所载金额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