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俊义与王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俊义,王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安俊义。被执行人王建学。本院在执行安俊义与王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王建学于2013年8月27日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