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56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侯某,1973年6月26日,农民。原告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葛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