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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756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侯某,1973年6月26日,农民。原告葛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葛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