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吴广茂与龚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茂,龚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吴广茂。委托代理人何必文。被告龚小忠。原告吴广茂诉被告龚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广茂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广茂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