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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吴广茂与龚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茂,龚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吴广茂。委托代理人何必文。被告龚小忠。原告吴广茂诉被告龚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广茂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广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吴广茂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