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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尤圣凯与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圣凯,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尤圣凯。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撖宏伟。委托代理人:包峰。原告尤圣凯诉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圣凯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尤圣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圣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尤圣凯承担。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