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盛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 告 青 岛 盛 文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杨 泽 强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城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青岛盛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艳萍。被告杨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身份情况及明确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盛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