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明武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武,个体经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卫东。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明武及其辩护人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农历10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明武陆续从广东省以每张1.15元左右的价格购进淫秽光盘,后分别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仙降街道以及平阳县郑楼等地批发或零售,其中批发价格为每张1.55元左右,零售价格为10元3张或4张。2013年5月24日7时多,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陈明武位于平阳县松桥镇林庄村的出租房进行检查,查获光盘1127张。经鉴定,其中1114张光盘均属淫秽物品。被告人陈明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审查意见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武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系初犯,平时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朱卫东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二、现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淫秽光盘1114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