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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宋香玲。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