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微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宋香玲。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审 判 员 满孝安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