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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浒山街道光辉社区童家新村业主委员会与徐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浒山街道光辉社区童家新村业主委员会,徐晰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浒山街道光辉社区童家新村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章立忠,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徐晰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浒山街道光辉社区童家新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徐晰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晰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浒山街道光辉社区童家新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