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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云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云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18时42分许,被告人汪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E×××××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云和驶往丽水方向,途径云和县丽浦线与仙宫大道十字路口路段时,跨越道路机非分道线向右转弯,与被害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台翔牌电动自行车(属于轻便摩托车)发生刮擦并碾压,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经云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人身损害赔偿部分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巫某的证言、云某(尸)鉴字(2013)5号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0312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浙方正鉴第2013J0168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云公交认字(2013)第00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医院证明书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转弯时违反禁止标线,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跃燕人民陪审员  张宇明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