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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范宏俊、范云与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宏俊,范云,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范宏俊。申请执行人范云。被执行人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范宏俊、范云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6570.16元及行为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权属登记机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桂林市先达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东安路12号4-12栋17号门面强制过户至范宏俊、范云名下,并为申请执行人范宏俊、范云实现债权6570.16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