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6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木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富,曾林辉,李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400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富,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林辉,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彩兰,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林辉、李彩兰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70万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