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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49号。法定代表人范锦绣,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至今仍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伟名下银行存款28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