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