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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