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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福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翠英、秦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建,陈翠英,陈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建,男,53岁。被执行人陈翠英,女,53岁。被执行人陈岚,女,3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福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翠英、秦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4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