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福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翠英、秦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建,陈翠英,陈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建,男,53岁。被执行人陈翠英,女,53岁。被执行人陈岚,女,3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商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福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翠英、秦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41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进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