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介成、于爱莲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介成,于爱莲,田术村,王月云,王相新,田丙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676-1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介成。被告于爱莲。被告田术村。被告王月云。被告王相新。被告田丙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介成、于爱莲、田术村、王月云、王相新、田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相新所有解放大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大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