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临沂鼎鑫高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沂鼎鑫高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化武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陆桂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兴良,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16号3号楼1单元102室。被告临沂鼎鑫高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大山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鼎鑫高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临沂安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士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