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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成耀与深圳市斯迪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耀,深圳市斯迪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耀,系东莞市虎门海慧五金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季某斌,广东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某明,广东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斯迪尔五金制造有限���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富民工业区民乐路11号一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92552684-6。法定代表人高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成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斯迪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3)深龙法执字第39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斯迪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简笑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