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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王泽云、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泽云;刘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泽云,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富春中心校教师,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爱红,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富春中心校教师,住鄄城县。申请人王泽云申请执行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泽云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爱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帐号已被另案冻结,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无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