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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伟功、张亚邦与刘友宏、华新秀排除妨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功,张亚邦,刘友宏,华新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王伟功原告:张亚邦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廷鹏,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友宏委托代理人: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新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功、张亚邦诉被告刘友宏、华新秀排除妨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功、张亚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友宏、华新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功、张亚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功、张亚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伟���、张亚邦负担。审 判 长 甘 露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人民陪审员 杨应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