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伪造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0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男,197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夏×通过快递寄递的方式,在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艾瑟顿酒店公寓,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向他人贩卖苹果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经鉴定,上述两枚印章均系伪造。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录像资料,证人张×、田×、梅×、董×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手机截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办案说明,苹果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身份证明,被告人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向他人贩卖伪造的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犯伪造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那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