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富平县农机酒店与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2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平县农机酒店,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富平县农机酒店(下称农机酒店),住所地富平县站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倚宏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药监委)。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主任。原告农机酒店诉被告市药监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农机酒店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机酒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机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农机酒店承担25元。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