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756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