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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8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抓获,并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15天,同年6月6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程××。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从奉化市江口街道三迸桥村驶往尚田镇杜家村,当车行驶至下朝线10km+300m时,由于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摩托车车头与从西往东横过道路的由孙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员孙某丙和孙某乙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奉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孙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家属总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8000元,被害人方某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本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本院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证人孙某甲、孙某乙、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人口信息查询表、无准驾记录的证明、到案经过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对被告人张×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