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魏建忠与马海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忠,马海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魏建忠被告马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忠与被告马海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建忠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建忠负担。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启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