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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杨灿新与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灿新,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灿新。委托代理人:王祖碧,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委托代理人:夏明友,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师亚仙,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杨灿新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新兴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民二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灿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瑶 来源: